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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卷簾門廠家對卷簾門窗的抽樣方案和判定規則8.2.2抽樣方案和判定規則 佛山卷簾門廠家對單件生產的卷簾門窗,應逐模進行檢驗,批量生產的同材質、同規格卷簾門窗,應進行抽驗,抽樣數量按每批量的3%,且不應少于兩梭,檢驗結果中一控門面有三項一般項目不合格或有一項關鍵項目不合格,佛山卷簾門廠家判定該橙門窗不合格,應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若仍存在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8.3型式檢驗 8.3.1檢驗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每兩年進行一次; d) 產品停產兩年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8.3.2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項目應符合表16的規定, 8.3.3抽樣方法與判定規則 從出廠檢驗合格批次中隨機抽取兩幢,若檢驗結果全部合格,則判定卷簾門窗型式檢驗合格;若一控門留有三項一般項目不合格或有一項關鍵項目不合格,應加倍抽檢,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若復驗合格,則判定產品型式檢驗合格;若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產品型式檢驗不合格. 9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9.1標志 9.1.1 每校產品應在明顯部位固定產品銘牌,其內容包括:a)制造廠名或商標;b) 產品名稱; c)產品型號和規格; d)制造日期或出廠編號;e) 標準代號。 9.1.2 包裝箱外表面應標有外形尺寸、毛重、起吊位置、放置方向、用戶名稱及發運日期。 9.2包裝 9.2.1產品組裝后,單控成卷包裝,應有防潮、防腐蝕措施. 9.2.2 長途運輸時,其包裝形式可與用戶協商確定。產品可用本箱或紙箱包裝,簾片表面之間不應直接接觸。 9.2.3零部件包裝應安全可靠,便于裝卸、運輸及貯存. 9.2.4每批產品應附帶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及裝箱單,并裝入防水袋中. 9.3 運輸 裝運時嚴禁用叉車直接接觸產品各部位。搬運時應均勻受力,輕拿輕放,需長途運輸時,產品適宜裝在箱內并四周用牢固的木條固定。不應、沖撞、雨淋水、受潮和加壓。確保產品完好無損。 9.4 存放 產品應存在通風、干燥、相對濕度不應大于80%的庫房內,場地應平整,堆放高度不應超過1米,產品嚴禁與腐蝕性介質接觸,露天存放時,應加帆布覆蓋。 |